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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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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偵辦鄒○○等人涉犯傷害致死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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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452

  被告鄒○○因與盧姓被害人有糾紛,於民國111年6月11日凌晨,夥同陳○○、林○○、黃○○、黃○○、許○○等人,至盧姓被害人位於臺中市之住處前聚集,並將盧姓被害人強押上車後,復由鄒○○、陳○○、林○○等人駕車載往南投縣某處,並共同妨害自由、傷害盧姓被害人,嗣發現盧姓被害人已無呼吸,於同日下午,將盧姓被害人送往臺中市某醫院,惟盧姓被害人已身亡。
  本件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調查後,認被告鄒○○、陳○○、林○○等3人涉犯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就鄒○○部分,已裁定羈押,惟被告陳○○、林○○部分,駁回羈押之聲請,本署就此部分,將另行提起抗告;另其餘被告黃姓等3人,涉犯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第302條1項妨害自由等罪嫌部分,本署檢察官認無羈押之必要性,分別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1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本案目前持續指揮司法警察偵辦追查被告等人所涉不法犯行以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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