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中檢偵辦前臺中市和平區區長收受工程回扣案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1405
  林○堂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5月25日止,擔任第一、二屆臺中市和平區(下稱和平區)區長,林○堂於擔任和平區長期間,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經由臺中市政府向經濟部水利署取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以辦理「108年度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林○堂因選舉花費、公關費等支出,對外積欠債務,遂指示時任和平區公所清潔隊員謝○宇擔任其白手套,由謝○宇出面代表林○堂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以設計監造標之決標金額百分之15、工程施作標之決標金額百分之10比例,向得標廠商索取工程回扣,總計林○堂自得標8件標案之廠商,共收取新臺幣589萬元之工程回扣款。
  本案由本署楊植鈞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對林○堂、謝○宇之住居所、涉案廠商分2次進行搜索,總計搜索11處所,並向臺中地院聲請扣押被告林○堂之銀行帳戶等財產、聲請羈押被告謝○宇獲准。嗣經本署檢察官調查後,認被告林○堂、謝○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重大,並認被告林○堂擔任民選區長,不知廉潔自持,嚴重違背選民託付,請求從重量刑,全案偵結提起公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