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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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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全國首件橫跨偵查及審判程序之暫行安置案件-共創保障被告醫療與訴訟權益並兼顧社會安全之雙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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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偵辦許姓被告涉及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於今(14)日起訴送審,經臺中地院承辦法官於移審程序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安置必要,依職權裁定,諭知被告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6個月的處分。
  本案係由本署廖志祥檢察官於端午連假期間獲報此案並展開偵查後,查得被告於111年5月下旬某日晚間,在其住處以徒手重複重擊其父親之頭部、臉部及身體等部位,致其父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側鼻骨骨折、左側肋骨骨折、呼吸衰竭及水腦症等傷害,母親上樓察看時,被告竟又以徒手拍打其母後腦杓致傷。其父後經送醫急診住院,接受多次手術急救後,仍處於深度昏迷,因傷及腦幹,無法自主呼吸,需氣切及置放鼻胃管,已達身體機能重大難治之程度。並認其雖屬精神疾患但犯罪嫌疑重大,且具危害性、急迫性,遂立即檢附蒐證所得犯罪證據及先前就醫資料,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21-1條規定,向臺中地院聲請令入精神醫療機構施以暫行安置獲准,並於本署醫療專組緊急聯繫下,轄內精神醫療機構亦大力協助,將被告妥適施以暫行安置。
  廖志祥檢察官於後續偵查期間,將被告送醫療機構鑑定,認定被告曾有精神科就診紀錄,診斷為思覺失調症,於案發前未規則服藥,精神症狀較明顯,包含幻聽與父親、家人等利用邪靈傷害自己或是父親被邪靈入侵等妄想症狀,案發當日亦有幻聽與被害妄想症狀,綜合判斷被告於本案犯罪行為時確有因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情形,但據被告在事發經過中之舉動,認為父親為主使者,僅毆打父親而非毆打在旁阻止之母親,對外界事物,並非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情形,而於今日偵結,依法提起公訴。本件於法院裁定續行安置後,本署執行科已以最速件指派本署法警戒護,並於今日下午順利將該被告移送精神醫療機構執行暫行安置處分。
  「暫行安置」制度係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之防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可及於刑事程序各階段。當精神疾患觸法且犯罪嫌疑重大,並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檢察官可聲請、法院也可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制度。就保障被告權益而言,旨在經由訴訟法嚴謹程序,暫行拘束其人身自由,使其在判決確定前即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避免精神疾病病情惡化,進而痊癒。就防衛社會目的而言,旨在暫行將被告隔離,以免危害他人(例如殺傷家人或無辜路人)或危害社會(例如縱火或毀壞車輛),使公眾免於恐懼。本署將致力完成偵查及審判程序之暫行安置案件,共創保障被告醫療與訴訟權益並兼顧防衛社會安全之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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