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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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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具保責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4
  • 資料點閱次數:3181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由法警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由親友持向「為民服務中心」向2號收款櫃台繳費,憑收據辦理釋放手續。

二、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書面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具保之方式:
現金保:

(一)具保人攜帶身分證。

(二)由被告或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

(三)免具保證書。

(四)繳納保證金,下班時間由本署指定人員代為收受,於次日解繳國庫。

四、 責付之方法:

(一)受責付人除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本署轄區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之人為限。

(二)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五、具保人辦妥保證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立即將被告釋放。

六、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後,如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手續者,應向法院聲請具保。

七、員警辦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

八、辦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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