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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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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領取刑事保證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5
  • 資料點閱次數:4492

 

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
法務部民國 87 年 8 月 13 日 修正




 

一、 為加強推行便民措施,規定各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程序,特訂定要點。
 
二、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金時,應不待聲請,即依本要點規定發還之。


三、 各檢察機關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採取劃帳(包括劃撥以下同)或通知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


 
領取刑事保證金之方式:

  1. 親自領取。
  2. 委託他人代領。
  3. 劃帳發還。

    凡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者,請於收到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後按指定日期逕向本署發還保證金單一窗口洽領,再經出納人員核對證件無誤後發還。

由保證人親自洽領者,應攜帶下列證件:

  1. 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2. 原繳款收據。
  3.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出示下列證件:

  1. 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2. 原繳款收據。
  3.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4. 委任書(本署免費提供空白例稿,須加蓋委任人印章並書明委任人年籍、住址及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如代領人係保證人之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並有代理權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劃帳發還刑事保證金:

  1. 保證人如希望以劃帳方式領取保證金,可於接到本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後,詳細填寫所附之劃帳聲請書,將劃帳聲請書及繳款收據一併以雙掛號寄回本署會計室辦理劃帳發還手續。(逾期未將聲請書及收據寄回,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2. 劃帳發還保證金為本署便民措施之一,可以節省領款人往返奔波之時間,請多利用。

具領保證金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本署服務中心查詢-電話(04)22232311-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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