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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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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認罪協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1
  • 資料點閱次數:4521

答: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的內容包括: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取得當事人雙方同意,被告願意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這種判決除有特別規定以外,是不可以上訴的。 且關於協商判決所定之賠償金,可逕行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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