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關刑事裁判之執行,如受刑人住、居所不在本署轄區內,可以具狀向本署聲請囑託執行。本件情形,如聲請後接獲通知准予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可待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傳票後,就近逕向該署報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