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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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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據必辦、有聞必究 臺中地檢署針對賄選案件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1960

  臺中地檢署為確保民國111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正性,防止金錢、暴力及各種不法手段介入選舉,依最高檢察署指示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並秉持「有據必辦、有聞必究」之決心嚴查賄選。本署林依成檢察官偵辦臺中市太平區新○里里長候選人陳○○及黃秋婷檢察官偵辦臺中市大甲區幸○里里長候選人林○○等2人涉嫌賄選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陳○○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及被告林○○、翁○○等2人則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林依成檢察官偵辦臺中市太平區新○里里長候選人陳○○乙案,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於111年6月9日通報臺中市太平區新○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陳○○假借太平區○○獅子會發放救濟民生物資名義,在其競選服務處發放洗髮精、清潔劑等民生物品【每份總計市價新臺幣(下同)2097元】之賄選情資後,本署立即指派林依成檢察官指揮該分局成立專案小組佈線調查,並在行求賄賂現場埋伏蒐證,俟研判時機成熟,於111年7月27日上午10時,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及刑事警察大隊第四偵查隊通知、傳喚相關證人到案說明,並查獲上開相關民生物品,釐清相關案情後,再於同年10月13日凌晨6時指揮太平分局、豐原分局、第五分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四偵查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站及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等單位員警通知、傳喚被告陳○○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後認為被告陳○○假藉發放民生物資為名,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諭知具保6萬元。

  另被告林○○等2人則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乙案,係由陳信郎主任檢察官、黃秋婷檢察官於111年10月26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等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臺中市大甲區幸○里里長候選人林○○等人於111年9月間某日,向苗栗縣某寺廟申請領取該寺所舉辦中元普渡會活動結束後所捐贈之「里仁天然有機食品商店」食品禮盒20盒後,於111年9月間拜訪里內選民並贈送禮盒時,向里民尋求支持,並刻意隱暪禮盒來源,違反該寺廟人員要求於贈送禮盒物資時應向受贈民眾告知禮盒來源係該寺廟所捐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林○○、翁○○2人犯罪嫌疑重大,分別諭知具保8 萬元、7 萬元。

  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距今僅餘10日,本署檢察長郭永發對於查察賄選、端正選風,至為重視,呼籲候選人及選民,切勿心存僥倖,本署將秉持「有據必辦、有聞必究」之決心,全力打擊賄選,以維護我國民主政治之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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