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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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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如何聲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11367

答:對於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判決各罪均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刑,有意易服社會勞動者,應檢具有無罹患結核病之檢查文件(如胸部X光或痰塗片檢查),親自到地檢署執行科提出聲請;對於在監所收容之未曾聲請者(不含放棄聲請、前否決聲請),應檢具該監院所衛生科出具之文件證明該聲請者是否為該監院所列管之結核病患者,用以代替肺結核之檢查文件。再由檢察官審核前科、判決及身心健康狀況決定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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