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實行公訴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被告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檢察官依法應到庭實行公訴,在法庭上詰問證人、鑑定人等,並提出相關證據,作為法院調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自民國89年6月1日起,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到庭實行公訴,以落實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加強檢察官舉證責任」之結論,因此檢察官在法庭上以積極、主動的態度,確實到庭實行公訴,經由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詢問被告,積極參與調查證據,反駁被告不實辯解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實之陳述,再輔以提出論告書,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確實建立公平、公正之司法。

本署為響應政府所提倡「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及「法庭活動精緻化」之理念,推行「公訴數位化」方案。原本公訴蒞庭之卷宗均以影印方式為之,每年均耗費不少紙張及碳粉,至蒞庭結案,卷宗無須保存即銷毀,造成浪費。而「公訴數位化」方案則是將蒞庭所需之卷證資料均掃描成電子檔案,並將所需之各項資料整合成數位卷宗電子檔案中,以供公訴檢察官使用,且有同步更新之功能,故公訴檢察官的電子檔資料均是即時更新為最新且最正確之檔案。依此可大幅減少影印之成本,將卷證資料數位化轉成電子檔案後,不僅檢察官之取用更加便利,且卷證資料之蒐集及保存更為完整確實,加強公訴檢察官對案件之攻防,並當庭隨時提出相關判決及實務做法,使法庭活動更加精緻化及專業化,對於建立公平、公正之司法,助益甚大。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