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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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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公訴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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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與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同屬檢察官之核心職權。被告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檢察官依法應到庭實行公訴,在法庭上詰問證人、鑑定人等,並提出相關證據,作為法院調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自民國8961日起,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到庭實行公訴,以落實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加強檢察官舉證責任」之結論,因此檢察官在法庭上以積極、主動的態度,確實到庭實行公訴,經由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詢問被告,積極參與調查證據,反駁被告不實辯解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實之陳述,再輔以提出論告書,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確實建立公平、公正之司法。

  本署為響應政府所提倡「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及「法庭活動精緻化」之理念,推行「公訴數位化」方案。原本公訴蒞庭之卷宗均以影印方式為之,每年均耗費不少紙張及碳粉,至蒞庭結案,卷宗無須保存即銷毀,造成浪費。而「公訴數位化」方案則是將蒞庭所需之卷證資料均掃描成電子檔案,並將所需之各項資料整合成數位卷宗電子檔案中,以供公訴檢察官使用,且有同步更新之功能,故公訴檢察官的電子檔資料均是即時更新為最新且最正確之檔案。依此可大幅減少影印之成本,將卷證資料數位化轉成電子檔案後,不僅檢察官之取用更加便利,且卷證資料之蒐集及保存更為完整確實,加強公訴檢察官對案件之攻防,並當庭隨時提出相關判決及實務做法,使法庭活動更加精緻化及專業化,對於建立公平、公正之司法,助益甚大。

  國民法官法於11211日實施,是我國司法民主改革的里程碑,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使全體國民都有機會進入法庭,擔任國民法官,實際參與刑事審判,為我國司法制度開創新的紀元,意義非凡。國民法官法新制兼具參審、陪審制之精神,不僅對於國民是全新的體驗,對於檢察官更是嶄新的挑戰,包含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任意協商程序、書狀先行交換、國民法官個案隨機選任、以法庭活動為中心之證據調查及集中審理等特點,與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有極大差異變化。為因應新制所帶來的衝擊與變革,本署自10910月即由1位公訴主任檢察官及4位檢察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專組」進行培訓歷練,使本署「國民法官法專組」檢察官能具備高度專業性,在國民法庭上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堅實且積極地舉證以說服國民法官,將犯罪之被告定罪,開啟司法與社會之對話交流,讓司法正義能深化人心,獲得國民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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