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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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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暑期實習觀護工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5371
大學生暑期實習觀護工作



一、依據: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習要點』(pdf檔案)  辦理。

二、主旨:為建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法務部推動各地檢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方案,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在各地檢署觀護人之指導下,參與對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工作。

三、實習項目:

  • 個案調查分析:
    1. 研擬個案輔導計畫: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2. 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分級分類處遇事項。
    3. 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
    4. 案件追蹤與評估: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蹤與評估研究。
  • 團體輔導: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宗教教化、家庭婚姻諮商、職業輔導、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導活動。

  • 法治教育宣導: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法律教室」,宣導法律知識,增強受保護管束人知法守法觀念。
     
  • 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
    1、個案轉介:協助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個案之轉介工作。
    2、調查轄區內社會資源:協助與社會支援體系連繫,辦理觀護工作。
     
  • 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

四、實習期間:

  1. 暑假: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
  2. 學期間:以配合學校實習期間為原則。

五、申請條件: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社會、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
  2. 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觀護制度、刑事政策、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學緒論、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個案工作、心理測驗、諮商技術、犯罪學、輔導學、社會團體工作、倫理學、精神醫學等學科二科以上者。
  3. 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

六、申請程序及實習人數:

  1. 各地檢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參酌法務部擬定之實習觀護工作學生(以下簡稱實習學生)人數,自行分配暑假期間或學期中接受實習學生之名額並公布之。 
  2.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件之學生。下載大專實習推薦申請表(odt檔案) (pdf檔案)

七、實習之核准:

  1. 地檢署接獲學校報名表後,於每年四月辦理通知實習生面談事宜。
  2. 經面談通過並經各地檢署檢察長核可,由地檢署於實習開始之日二個月前以公文函復各大學校院,並得開列書單或資料,請實習生先行研讀。

八、實習之成果報告:

實習結束一週內,實習學生除應將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週誌裝訂成冊送交指導觀護人核閱外,並應提出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乙份。上述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三千字,其內容應包括實習內容摘要及實習後對自己之評量與對機構之建議。


九、實習成績之考評:

  1. 實習成績考評標準:學習態度百分之二十五、專業能力百分之三十、實習週誌百分之十五、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百分之十五、出勤情形百分之十五。
  2. 實習成績由指導觀護人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評定,並經主任觀護人審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並由法務部製頒實習證書。
  3.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因故退出或中止未完成實習者,地檢署不予實習成績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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