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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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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介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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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針對不同的犯罪類型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侵害的嚴重性,設計不同的刑罰種類,並賦予法官就個案情節得斟酌判處之刑罰種類及在一定範圍內刑度,而刑罰之目的除了讓犯罪者可以知所警惕外,也藉此教化犯罪者,使其得於執行完畢後融入社會並預防再犯。


所謂短期自由刑是指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刑期甚短,往往在達到懲戒教化效果前,常沾染惡習出監,且因一般大眾對入監者多有偏見,造成受刑人出監後,發生難以再次融入社會之困境。


為防止這些弊端,進而參考外國的「社區服務」及我國現行刑法第7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5條之2關於緩刑及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制度,規劃設計「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宣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當事人得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或服務,作為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執行方式,乃具有處罰性質的易刑處分。以社會勞動取代入監執行是基於人本思考,讓當事人可維持原有社會網絡與家庭生活,避免入監發生家庭問題及社會成本付出。當事人提供社會勞動,除發揮生產力對社會有貢獻外,亦可達到教化及再社會化功能。


法規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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