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第2次公開甄選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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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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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額:正取1名(擇優備取若干名)。
二、報名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止受理報名。
請將報名資料於114年9月19日(星期五)前一律以(A4信封)掛號郵寄達: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觀護佐理員約用人員),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現場報名)。
三、報名應繳交資料:
(一)、資格審查表。如附件1。
(二)、報名表(如附件2,請自行粘貼最近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三)、具結書(如附件3)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A4格式,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A4格式) 。
(六)、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
(七)、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八)、其他電腦等專業證照或其他專長證明(無則免附) 。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報名人員所附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齊者(包括文件影本未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通知參加測試。
四、測試項目:報名資格經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並依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人員。
五、每月薪津:約新臺幣35,150元。
六、進用期間:
擬自公告錄取名單後依通知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進用資格:
(一)限大專以上學歷,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男女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指派工作,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加班;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且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任用者,應予解聘:
(1)未滿18歲。
(2)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國籍資格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其他相關法令。
八、工作地點:
本署觀護人室(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85之2號)或其他執行社會勞動或依觀護人指示辦理與觀護業務相關事項之地點,本署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九、工作內容:
(一)觀護佐理員應於觀護人督導下,依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辦理易服
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 協助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開發、接洽、協調、聯繫,以及安排機關(構)說明會。
- 協助建置社會勞動人卷宗資料。
- 協助社會勞動說明會或個別說明,向社會勞動人說明其權利義務,釐清疑義,並瞭解社會勞動人之專長、身心現況及執行相關事項等。
- 依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需求,協助安排適宜之社會勞動人至指定機關(構)報到。
- 協助追蹤社會勞動執行情況,到場訪視並填載紀錄。【每月至少須外勤訪視9.5日以上】
- 遇有社會勞動人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或其他突發事故時應陳報並填載紀錄。
- 社會勞動人依規定履行完成或未履行完成,應檢視執行社會勞動累計時數或蒐集相關文件,核對登錄電腦資料,提供觀護人依其情況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
- 其他執行社會勞動之相關事項。
(二)其他觀護、司法保護業務輔佐事項。
十、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備取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正取人員依通知開始僱用。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十二、本項甄選聯絡人:請洽本署觀護人室楊錫川觀護人;聯絡電話:04-22232311轉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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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觀護佐理員報名表.odt18 KB 114-09-08 下載次數:64
- 3.具結書.odt13 KB 114-09-08 下載次數: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