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4月6日全面維護防疫秩序 中檢嚴查速辦防疫案件1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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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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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指示,於109年3月23日整合本署「防疫處理小組」及「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針對散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鼠疫之不實謠言、竊取醫療用口罩等各類與民生相關之防疫案件,依法嚴辦,速偵速結。其中就散播假訊息之案件,如諭知緩起訴處分者,均要求被告於社群軟體張貼澄清貼文,以正視聽;另就囤積醫療用口罩及在網拍佯以販售醫療用口罩之詐欺取財等案件,亦積極佈署嚴加查辦,迄今陸續偵結之防疫案件共計11件,偵查中經羈押、交保等強制處分之案件計2件(詳如附件)。
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出現民眾搶購囤積物資情況,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9年3月20日指示各地檢署透過已啟動之「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速查嚴辦涉及不法囤積貨物刑事案件,並於109年3月23日下班前完成部署。本署毛有增檢察長隨即指派民生專組張文傑主任檢察官及執行秘書張桂芳檢察官著手部署,張文傑主任檢察官及張桂芳檢察官迅即整合「防疫處理小組」、「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將警、調、海巡、移民署專勤隊、臺中巿政府衛生局、消費者保護官室、農業局、經發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等單位整合為一,建立各單位緊密的橫向聯繫,強化對於防疫物資之哄抬價格、囤積而不應市銷售、非法囤積貨物及散播不實訊息等違法行為之查處作為,持續全面維護防疫秩序。
時值全民防疫關鍵時刻,民眾應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指示及宣導,勿聽信來路不明之訊息,且對於未經查證之言論、訊息,切勿任意發文、轉貼。任意道聽途說者,恐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刑事責任;另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之規定,可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上網佯稱販賣防疫物資實施詐騙者,更屬刑法加重詐欺犯罪,本署提醒民眾,切莫失慮誤蹈法網。
附件
本署近期偵查終結相關案件之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劉○城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案(109 年度偵字第 8888 號,潛股張桂芳檢察官偵辦)
(一)劉○城於109年3月11日10時16分許,在位於臺中巿北屯區之新都生態公園前,以手機連結網路至社群軟體Facebook網站,在其個人動態 (隱私設定為朋友、臉書好友共2148人)張貼內容為「台灣並沒有真正"研製試劑",而是上個月跟中國進口試劑後,複製類似產品。至於在綠媒誣指WHO中國搶功也是移花接木。至少試劑根本是廢柴,因為準確度50%不到!比博筊問神明的機率差不多。」之不實訊息。
(二)本案經臺中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全案偵查終結,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張○博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案(109年度偵字第8055號,潛股張桂芳檢察官偵辦)
(一)張○博於109年2月27日日17時33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巿西屯區之租屋處,上網連結至巴哈姆特論壇,刊登內容為「太恐怖了~~這是我堂弟冒著生命危險在台中凱達格蘭大道前拍的!台灣政府太誇張了!疫情失控還派軍隊鎮壓!!請各位分享出去甚至到對岸!請他們幫幫忙!」之不實訊息,同時上傳有數輛坦克車行駛在馬路上之照片,以前揭方式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二)本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三)張○博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檢察官審酌上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諭知被告應在巴哈姆特論壇張貼澄清貼文(已履行),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並參加本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
三、被告范○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109 年度偵字第6533號,潛股張桂芳檢察官偵辦)
(一)范○智於109年2月17日22時02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處,使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在LINE群組「松青假期 (140)」傳送內容為「昨天死的那個死在秀傳住在崙仔平,751的司機...,全彰化巿封鎖了,我跟你說,751的司機開始全省亂載...幹,彰化巿真的死了」之不實訊息。
(二)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巿調查處移送偵辦。
(三)范○智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檢察官審酌上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諭知被告應在LINE群組「松青假期」張貼澄清貼文(已履行),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並參加本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
四、被告徐○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109年度偵字第5974號,祥股張富鈞檢察官偵辦)
(一)徐○華於108年11月22日晚上6時47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大里區之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至其個人臉書網頁,以公開之方式,張貼內容為「中國鼠疫爆發中,請有買淘寶或是近期有去中國的多注意一 下」、「這幾天看到中國鼠疫爆發,然後發現一個很可怕的 傳染途徑,就是紙箱...跳蚤很喜歡產卵在紙箱上面,鼠疫傳播方式也是跳蚤,希望大家在購買淘寶請三思,如果真的要購買請噴一次殺蟲劑再開然後趕快丟掉...(跑物流的朋 友發燒請直接就醫)」等關於鼠疫之不實訊息。
(二)本案經桃園巿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三)徐○華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檢察官審酌上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並參加本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
五、被告丁○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 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案(109年度偵字第9117號,雲股陳振義檢察官偵辦)
(一)丁○安於109年2月29日16時許,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其LINE群組「快樂天堂(中部)」張貼上開內容為:「長庚醫院確診35個政府不敢公開哈哈只公布五個」之不實訊息。
(二)本案經嘉義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三)丁○安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檢察官審酌上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諭知被告應在路LINE群組發布澄清訊息(已履行),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六、被告林○兒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 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案(109年度偵字第9934號,祥股張富鈞檢察官偵辦)
(一)林○兒於109年3月22日晚上 8時57分許,在其位在臺中市中區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至其個人臉書網頁,以公開之方式,張貼內容為「土耳其團15人中有13人確診,是東山國中家長的旅行團,其中一名還是太平區的警察...也有市大里高中的家長...」等不實訊息。
(二)本案經臺中巿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三)林○兒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已於臉書上張貼澄清文章,以正視聽,檢察官審酌上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七、被告李○瑞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109年度偵字第9997號,祥股張富鈞檢察官偵辦)
(一)李○瑞於109年1月31日或2月1日某時, 在臺中市某耳鼻喉科診所就診時,以手機連結網路至LINE通訊軟體,並在「虛無飄渺...網聚」之群組內(內有145人),以其「RAY」帳號,張貼內容為 「新聞在(再)假阿」、「光台中確診超過五百了好嗎,桃園中壢昨天上千了」之不實訊息。
(二)本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全案偵查終結,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被告陳○君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109年度偵字第8734號、第9453號,雲股陳振義檢察官偵辦)
(一)陳○君於109年1月30日23時許,在其臺中市烏日區之住處,在臉書「烏日好康"檢"便宜」社團中,張貼內容有:「代購~#平痰息錠1排10錠$50。最後一張圖是大陸百度的文章,有寫明冠*病毒標靶成分,小綠到批發藥局找,藥師說這是相同成份,市面上也快缺貨,所以我全搜購了!藥師說一般也能當保養!」等語之訊息,並在該貼文中張貼內容記載:「北大團隊發現:咳嗽藥水"沐舒坦"具備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潛力」之照片,意指其所欲販售之平痰息錠具有治療新冠肺炎之效果,而散播上開有關防疫之不實訊息。
(二)本案由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處移送偵辦。
(三)陳○君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檢察官審酌上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諭知被告應在其原貼文之網路臉書社團網頁發布澄清訊息(已履行),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九、被告劉○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109年度偵字第7124號,雲股陳振義檢察官偵辦)
(一)劉○怡於109年2月19日22時許,在位於臺中市神岡區之住處,在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之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上開內容為:「剛剛房東給的消息新型冠狀病毒的死亡病例的姪女婿住在豐原水源路,目前在署豐負壓病房隔離治療!今天水源路整條消毒。不要靠近立淇湯包附近請住在周遭附近的朋友注意一下」之不實訊息。
(二)李○緻於109年2月19日22時54分許,在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之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在LINE「A團購」群組(成員148人),張貼內容為「死亡病例的姪女婿住在豐原水源路,目前在署豐負壓病房隔離治療!今天水源路整條消毒。不要靠近立淇湯包附近......請住在豐原周遭附近的朋友注意一下」之不實訊息。
(三)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處移送偵辦。
(四)劉○怡、李○緻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檢察官審酌上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諭知被告2人均應各在其原貼文之網際網路臉書網頁或LINE群組發布澄清訊息(均已履行),另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十、被告張○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109年度偵字第6532號,祥股張富鈞檢察官偵辦)
(一)張○旻於109年2月20日凌晨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神岡區之公司處所,以手機連結網路至其個人臉書網頁,以公開之方式,張貼內容為「死亡病例的姪女婿住在豐原水源路,目前在署豐,負壓病房隔離治療!今天水源路整條消毒。不要靠近立淇湯包附近...保護自身安全」等不實訊息。
(二)本案經臺中巿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三)張○旻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已於臉書上張貼澄清文章,以正視聽,檢察官審酌上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並參加本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
十一、被告廖○強涉有竊盜案(109年度偵字第7415號,雲股陳振義檢察官偵辦)
(一)廖○強係物流司機,於109年2月6日上午10時許,利用其駕駛貨車前往臺中市北區學士路之中正捐血室送貨之便,於同日上午10時43分許,先步行至臺中捐血中心中正捐血室1樓,自電腦桌上取得2樓倉庫鑰匙後前往2樓倉庫,於同日10時46分許持鑰匙開啟2樓倉庫,竊取倉庫內存放之1又3/4箱口罩,合計達3500片,價值約新臺幣6615元,得手後將口罩載運離去。
(二)本案經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全案偵查終結,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十二、被告王○皓涉有詐欺案(109年度偵字第9338號,嚴股王亮欽檢察官偵辦)
(一)王○皓明知其並未持有醫用口罩,亦無管道可以取得口罩提供販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9年1、2月間,在其住處,在奇摩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網頁上,對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網拍」之名義,虛偽刊登販賣口罩之訊息,致數十位被害人上網瀏覽發現上開訊息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匯款至王○皓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由王○皓以臨櫃或ATM提領之方式將贓款取出並花用殆盡。
(二)初步調查結果,得知自109年1月28日至同年2月10日止,被害人匯款人次共80筆,詐欺之總金額約新臺幣5萬3000餘元。
(三)本案由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共同偵辦,檢察官於109年3月20日下午2時許,訊畢被告王○皓後,以有湮滅證據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於同日下午4時許,獲法院裁定准予羈押。
十三、被告何○原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案(109年度偵字第8314號,祥股張富鈞檢察官偵辦)
(一)臺中巿政府衛生局接獲情資,在各地民眾多無法購得口罩情形下,臺中市中○藥局仍貨源充足,於109年2月22日至該處實地稽查,發現該藥局疑有囤積口罩。經本署檢察官積極追查,依法查扣散裝醫療用口罩(無外包裝)共計17箱(約1萬7000個)、N95醫用口罩1266個、內容虛偽不實之○○N95醫用專業防護罩空紙盒17箱(約8000個)。並漏夜偵訊相關之口罩工廠製造供應商、口罩紙盒廠商等證人以釐清案情。
(二)經初步調查發現,中○藥局之負責人何○原,明知上開扣得之口罩均未有何檢驗認證,竟於上開口罩外盒上,標示不實之「符合EN149:2001+A=A1:2009標準」、「N95/FFP2 NR」、「醫用專業防護口罩」等內容,係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4條之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之醫療材、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囤積口罩、刑法第251條之商品虛偽標示不實等罪嫌。
(三)本案由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處偵辦,被告何○原經檢察官訊畢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諭知交保新臺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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