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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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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20日本署偵辦涉蒙特內哥羅詐騙機房案件 防疫處置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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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4-17
  • 資料點閱次數:141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偵辦國人在蒙特內哥羅涉嫌設立詐騙機房及人口販運等案件,就相關遣返、解送、訊問及羈押送審流程中之防疫處置,澄清及說明如下:

本案涉案國人共92人,自109(下同)1月間起分5批自蒙國遣返回臺,其中第518人於3151745分入境,於同月161620分進入本署開始訊問,同日2250分向法院聲請羈押,17120分起陸續裁准,同日340分許,由協辦之司法警察機關解送至臺中看守所(時序如附圖所示)。偵辦期間,檢警專案團隊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保持聯繫,時時更新防疫資訊及交換意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係於31616時許發布訊息:自317日零時起,蒙國列入第三級旅遊疫情警告,自該國入境者,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經查:本案涉案國人在317日零時前即已入境,而訊問被告時,亦未發現被告係隔離治療中或有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症狀(例如發燒發熱、四肢無力、咳嗽少痰、呼吸道 症狀等徵候)、接觸病例、中港澳旅遊史(含轉機)或其他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具感染風險之情形,從而並不適用32日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暨臺灣高等檢察署研商防疫期間辦理強制處分戒護、移送及訊問被告具體措施」,惟本署基於「防疫優先」理念,本於「料敵從寬、禦敵從嚴」之精神,仍參考法務部於220日「研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具中港澳地區旅遊史之入境通緝犯歸案方式會議」律定之具體作為,對本案防疫採取下列超前佈署措施:

  • 本署前為處理中港澳入境通緝犯歸案問題,原即依法務部上開會議之指示律定歸案標準作業程序,要求轄內司法警察機關於移送人犯前,必須於拘提後、移送本署時填具「偵辦刑案對象防疫檢核表」,就其有無發燒或其他症狀、疫區旅遊史或出國史、是否屬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對象、接觸史、就醫史、相關病史等內容為填寫,並附在相關卷證首頁,以利警、檢、院等所有接觸到卷宗之人均得快速掌握相關風險因子。本案之執行,除循上開程序辦理外,更於本署接收人犯時再要求填具上開檢核表,以時時掌握人犯最新身體狀況。
  • 本案於人犯新收作業中,即同時對該批人犯量測額溫,留置於拘留所期間,並由本署法警全程觀察有無發燒發熱、四肢無力、咳嗽少痰、呼吸道症狀等徵候,並詢問身體狀況有無變化。
  • 本案人犯及相關同仁均要求必須全體、全程配戴醫療級口罩。本署早於130日即農曆春節假期後之第1天起,即律定檢察官、書記官及法警同仁等,於執行公務必須接觸機關外人員時,均可優先簽名具領醫療級口罩。
  • 疫情期間,為快速完成偵訊程序,本案使用本署拘留所附設之偵查庭4間、一般大型偵查庭5間及獨立專詢室5間。其中拘留所附設之偵查庭4間均已設置透明隔離壓克力板以防止飛沫傳染;一般大型偵查庭5間之被告席距離檢察官及書記官法檯240公分,距法警值班桌380公分,保持防疫安全距離,專詢室5間設於獨立建築,與司法大厦不相連通,有獨立出入通道。
  • 專案執行完畢後,針對拘留所、偵查庭、囚車等與本案人犯接觸之空間,已於3月17日上班前,動員總務科人力加強消毒。
  • 因人犯係自蒙國返臺,在疫情期間具有特殊性,本署在聲請羈押前,通知審理羈押之法院;法院裁押後,通知執行羈押之看守所,均建請注意防疫規劃。

本署深切體認防疫期間執行跨境案件之特殊性,始終參考法務部之防疫指示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資訊,慎重縝密規劃,對於偵訊及押解同仁已盡全力提供高規格提供防護,防止疫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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