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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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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大里區火災事故案件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1015

  臺中地方檢察署就民國112年1月6日凌晨,在臺中市大里東南路161巷之民宅發生火災重大死傷事故乙案,本署於當日上午獲報後,立即指派黃嘉生主任檢察官、吳婉萍檢察官趕赴事故現場了解,並會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臺中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刑事鑑識人員進行勘驗及火災原因鑑識,檢察官亦立即就近於成功派出所訊問目擊證人,以儘速釐清本件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原因。

  經檢察官持續指揮相關司法警察單位蒐證調查,並於1月6日下午偕同法醫就5名死者進行相驗及死者其他家屬、涉嫌人即火災倖存家屬被告陳○○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及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另陳姓被告家屬雖指其精神狀況有異,惟經檢察官調取其就醫資料後,並未發現有相關診斷紀錄可佐,然檢察官仍請法院審酌被告之精神情狀,是否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原因存在之可能,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而應依職權令被告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嗣被告陳○○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7)凌晨裁定羈押。

  本署另於第一時間通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啟動關懷機制,提供必要之協助,關懷送暖以撫慰被害人家屬悲痛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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