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分媒體報導所述,本署偵辦之賴姓死者體內有驗出不足以致死之「利多卡因」成份乙事,本署澄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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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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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媒體報導所述,本署偵辦之賴姓死者體內有驗出不足以致死之「利多卡因」成份乙事,本署澄清如下:
一、此部分係警方於現場將扣得之相關啤酒罐(3罐)、可樂罐(1罐)依職權送交刑事察局進行鑑識所檢出(均屬微量致無法定量)。其中一罐啤酒(asahi)之檢體與死者之DNA相符,另一罐啤酒(SUNTORY)、可樂之檢體與夏姓被告之DNA相符。另經追查現場所扣物品,查得同一垃圾筒中之衛生紙、便利貼、濕紙巾亦均有檢測出行微量之「利多卡因」,其中衛生紙部分之檢體與夏姓被告及其哥哥、哥哥女友之DNA相符,是該留有死者DNA之啤酒罐(asahi)之「利多卡因」,應係受污染所致。
二、另本署檢察官再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及毒物化學鑑定書所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或足以致死的烈性毒藥物」、「送驗血液、尿液、胃內容物均未檢出…其他常見毒藥物成份」之結果,總共為2551項之毒藥物檢測鑑定項目(其中包含「利多卡因」)後,本署檢察官再函詢臺大法醫研究所,該所之鑑定意見為:lidocaine(即利多卡因)血漿超過10mg/L會導致癲癇發作或意識喪失,超過12mg/L可能導致死亡…等語。是依上開現場所檢測所得之微量「利多卡因」及死者體內並未檢出「利多卡因」等結果,死者並無可能因攝入利多卡因而導致昏迷或死亡。是本署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所述:「賴○○之血液、尿液、胃內容物確未檢出足以致其昏迷或致死之烈性毒藥物(檢測項目包含利多卡因)…」等語,係指死者身體係未檢出有「利多卡因」之意。故有關部分媒體報導所述,本署偵辦之賴姓死者體內有驗出不足以致死之「利多卡因」成份乙事,恐有誤會,特此澄清。
三、相關查證及結果,業於本案之不起訴書處分中詳予說明,本署檢察官於收受告訴人(告訴代理人)之再議意見後,將併送交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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