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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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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賓利」非彼「賓利」 臺中地檢署偵破酒商違反商標法等案件 起訴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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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24
  • 資料點閱次數:1691

壹、本件由周奕宏檢察官瀏覽網路輿情後主動簽分,並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郭○○、陳○○、許○○、蕭○○等4人提起公訴。

二、起訴罪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侵害商標權、同法第96條第1項之侵害證明標章等罪嫌,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500萬554元。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郭○○於民國108年成立鼎○商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鼎○公司),陳○○、許○○、蕭○○均為鼎○公司股東兼員工,其等明知特定商標為英商賓利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英商賓利汽車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下稱本案商標),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亦明知特定產地證明標章為蘇格蘭威士忌協會(The Scotch Whisky Association)向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產地證明標章(下稱本案產地證明標章),且明知「Bentley Group By Share Ltd.」公司係他人意圖仿冒英商賓利汽車公司之著名商標而在英國設立登記之公司,與英商賓利汽車公司毫無相關。

二、郭○○等人為牟取利益,與「Bentley Group By Share Ltd.」公司洽談取得在我國之總代理權,對外以「賓利」品牌銷售威士忌,並於1109月間設立台灣賓○酒業有限公司(下稱賓○酒業公司),自英國進口麥芽威士忌、調和威士忌,經由不知情之分裝廠混合、兌水後,分裝至貼有標註類似本案商標之酒瓶而製成威士忌商品,並使用本案產地證明標章,且未標註「分裝商」之資訊而刻意隱匿在台分裝之事實,更將麥類、穀物混合之調和式威士忌不實標註為不含穀類之麥芽威士忌。

三、再於社交網站、粉絲社團發文行銷,宣稱「豪車Bentley跨界聯名」,使消費者因而陷於錯誤,進而以高於市面上相近原料、產地、年份、製程之價格購買。迄11325日依法搜索鼎○公司、賓○酒業公司為止,不法所得計達5500554元。

肆、求刑意見: 

  審酌被告以仿冒本案商標、產地證明標章之手法對外銷售商品,劣幣驅逐良幣,致社會大眾陷於錯誤、獲取暴利,易使外界將我國與山寨商標印象連結,嚴重破壞我國智慧財產權形象及商業秩序,及被告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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