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洪姓、王姓律師洩密案 偵查終結 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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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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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件係張時嘉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洪○○(男,78年次)、王○○(男,民國54年次)2人提起公訴。
二、起訴罪名: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密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被告洪○○、王○○均為執業律師,其2人於民國110年2月間,因謝○○成立「打手訓練基地」之成員發生被害人連○○遭毆致死案件,謝○○為逃避查緝,指派其信親施○○接洽被告洪○○、王○○,由其2人及受僱律師分別擔任該案不同被告之辯護人,藉以探知、掌握偵辦進度,避免案情向上延燒。同年4月14日本署承辦檢察官拘提前開案件之同案被告管○○(綽號文哥)等人到案,被告王○○得知後即到場擔任管○○之辯護人,被告洪○○亦指派多名律師前往陪詢(訊),檢察官訊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管○○獲准。
二、被告王○○、洪○○均明知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245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辯護人於執行陪詢(訊)、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及證物等職務時獲知之證據資料、羈押審查程序法官之心證等偵查秘密,均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依法負有保密義務。被告王○○竟基於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明知被告洪○○並未受管○○委任為辯護人,無權獲知與管○○有關之偵查秘密,且揭露偵查秘密予被告洪○○、施○○可能招致該案共犯知悉管○○之羈押原因及法官是否採認其答辯之心證等偵查秘密,使同案共犯得以調整答辯方向或逃匿,危害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竟仍於臺中地院法官裁定管○○羈押禁見後,將獲知之「文哥稱要培訓人員出國當健身教練和保全不合理,所以法官認為會有串供的可能」等偵查秘密,先後告知施○○、被告洪○○而洩漏之。被告洪○○亦基於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獲知其指派律師回報該案陪詢(訊)所悉之偵查秘密,及前開由被告王○○告知偵查秘密之後,明知史○○、施○○均無權獲知該等偵查秘密,仍先後告知史○○、施○○而洩漏之。
肆、管○○等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於110年5月24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施○○將自被告洪○○、王○○獲知之前開偵查秘密回報予謝○○,致謝○○研判案情對其不利而逃亡迄今,並經本署於110年6月間發布通緝,被告2人所為已對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造成實質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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