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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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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偵破臺版「地面師」勾結詐團巧奪不動產 起訴被告13人 聲請沒收不法獲利逾1億4千萬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7
  • 資料點閱次數:238

壹、二案分別由:

  • 謝怡如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六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甲案);
  • 陳文一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乙案)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甲案:

被告林○甲(男、81年次)、廖○○(女、82年次)、梁○○(男、57年次)等3人提起公訴。起訴罪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乙案:

被告謝○○(男、89年次,在押)、蔡○○(女、85年次)、林○乙(男、86年次)、陳○○(男、81年次)、許○甲(女、63年次)、許○乙(男、79年次)、吳○○(男、76年次)、袁○○(男、89年次)、汪○○(女、90年次)、李○○(男、71年次)等10人提起公訴。起訴罪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之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特殊加重詐欺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甲案:

(一)林○甲為順○國際理財有限公司(下稱順○公司)負責人、廖○○為禾○租賃行負責人、梁○○為金主之代理人,渠等於民國111年間起參與詐騙集團,先以「假檢警」、「假投資」手法詐取現金使被害人受到第一度傷害,接著藉機套取被害人之不動產所有權狀、土地、建物謄本等資料,向被害人佯稱順○公司係法院、地檢署配合之借貸公司,要求被害人聯繫順○公司申辦貸款並代覓金主,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設定不動產抵押借貸,再由詐欺集團指示被害人匯款或面交,使被害人遭受第二度傷害。事後被害人若無力清償將導致不動產拍賣,恐連安身立命的房子都保不住,可謂是第三度傷害。

(二)甲案被害人數20人,在臺中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基隆市等處設定抵押不動產19件,犯罪所得估算約新臺幣(下同)13,160萬元。

二、乙案:

(一)林○乙為富○地政士事務所之地政士兼金主,夥同其妻許○甲(富○地政士事務所助理)、富○地政事務所之業務、助理人員袁○○、汪○○、葡○當鋪負責人李○○、金主陳○○、貸款仲介業者蔡○○、許○乙、吳○○等人,於1138月間參與謝○○所屬之「假檢警」詐騙集團,由李○○假冒資產管理公司人員接洽被害人,層轉仲介、金主洽談設定不動產抵押借貸,更刻意當場對被害人進行反詐騙宣導、要求被害人簽署免責聲明、對被害人錄影,預為日後推卸民、刑事責任所用,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辦理不動產抵押設定,待金主匯款後旋即由車手提領一空。

(二)被害人數1人,在臺中市設定抵押不動產1件,犯罪所得估算1158萬元。

肆、求刑意見:

審酌被告等人正值青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貪圖一己利益而與詐騙集團同流合污,精心策劃組團狩獵之犯罪手段,使被害人承受巨額損失、身心財產均受重創,被告缺乏法治念、漠視他人財產權益,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填補其損害,主觀、客觀惡性均屬重大至極,建請法院對乙案被告量處至少有期徒刑4年以上之刑度,以資懲儆。

伍、偵查中扣押犯罪所得及變價:

為保障被害人權益,落實臺灣高等檢察署追贓返還、填補被害人損害之政策,甲案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查扣房產2(價值合計近2000萬元)、帳戶存款759萬餘元及賓士名車1(市值約300多萬元),盡可能剝奪被告之犯罪利得,並保全被害人之求償權。

陸、本署呼籲民眾接獲自稱「檢警人員」、「投資群組」之來電切勿恐慌、保持冷靜,多方管道、善用165專線查證,千萬不可交付不動產資料,以免落入詐欺集團編織之陷阱,造成財產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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