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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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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整地真濫倒,破萬立方公尺廢土毀山林! 中檢溯源瓦解環保蟑螂集團,起訴土地開發商等63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08
  • 資料點閱次數:11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偵辦家○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公司)負責人洪○鵬、開發協理鄭○華等63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茲說明如下:

壹、偵辦經過

  本案係臺中市大肚區某山坡地(下稱大肚案地)發生遭大規模非法傾倒廢土、營建剩餘混合物及污泥等事業廢棄物案件,外界一度誤認本署檢察官就現場不知情之操作機具人員為不起訴處分後即未再持續偵辦,實則因檢察官檢視相關事證後,發現本案非單純偶發性棄置廢土案件,而係有規模龐大之土尾集團、清運車隊、建案工地及土資場業者在背後縝密分工所為。

  本署洪家原檢察長對此高度重視,認應積極溯源偵辦,旋指示檢察官楊凱婷召集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並結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等單位共同成立專案小組,採取「以車流追產源、以聯單追土資場」之查緝策略,密集傳喚土地所有權人、建案工地業者、土資場業者、土方仲介、車隊頭、司機等相關人員逾70人到案,並逐一比對監視器畫面、清運聯單、涉案建案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等事證後,先後對家○公司及相關涉案人住居所執行2波搜索,扣得手機、電腦電磁紀錄及公司文件等物,並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鄭○華獲准(被告洪○鵬則已另案羈押中)

  嗣經檢察官持續調閱相關申報資料,並縝密比對相關金流及被告等人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逐一釐清本案不法情節,全案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本案係家○公司負責人洪○鵬與開發協理鄭○華為節省土地開發、整地及回填成本,並牟取不法利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夥同黃○忠、李○億、林○洲、林○滄、何○瑾、黃○烽、張○洋、林○富、林○瑋、賴○喜、李○雄、何○鈞、鄭○發、蔡○桔、黃○榮、卓○名等16名土尾業者、土方仲介、車隊頭及多名司機,利用家○公司所有之臺中市大肚區福和北段某地號土地,及違法占用相鄰之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收受臺中市龍井區與彰化縣和美鎮建案工地、大肚產業科技園區滯洪池清淤工程及其他不詳產源端所產出之廢土、營建剩餘混合物、污泥等事業廢棄物,渠等手法包含以載運車隊至土資場「繞場」而未實際下土、分篩、處理,於取得形式聯單後再將廢土載往大肚案地傾倒,以合法掩飾非法;或未經合法土資場處理,直接由載運車隊載往上開土地堆置等方式。全案非法清除、處理及堆置之廢土、營建剩餘混合物及污泥等事業廢棄物,總體積達10,606立方公尺以上。被告張○洋、李○億等人為掩飾犯行,甚至偽造「整地回填工程契約書」,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利局等相關人員到場會勘時,出示偽造文件佯稱現場係合法整地回填工程,或先將部分廢土移往相鄰土地,使公務員於會勘紀錄登載不實內容,並企圖製造家○公司亦係被害人之假象,以規避查緝、誤導檢警偵辦方向。嗣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抽絲剝繭而循線查獲上情。

參、所犯法條

  核被告洪○鵬、鄭○華及上述土尾業者、建案工地業者、土方仲介、車隊頭、司機等共63(被告黃○忠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同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等罪嫌;其中被告林○富、賴○喜、李○億、張○洋另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鄭○華、李○億另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在私人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占用、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嫌;被告家○公司、神○開發有限公司、東○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翊○建設有限公司則因其等法人之負責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所規定之罰金刑。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工具及上開被告所分別獲取480元至1625320元不等之犯罪所得。

肆、本署呼籲

  非法棄置廢棄物犯罪嚴重破壞國土保育、山坡地安全,並使合法處理成本轉嫁為全民承擔之環境風險。本署在此呼籲,土地開發、營造、土方及運輸業者均應依法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及事業廢棄物,切勿以繞場、假聯單、假整地等方式任意棄置,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本署將持續貫徹打擊環保犯罪之決心,結合檢、警、調、環保、水利等單位,透過車流、產源、聯單、金流及通聯紀錄交叉比對,向上溯源、向下斷鏈,嚴辦非法棄置廢棄物犯罪,積極維護國土環境,守護公共安全及人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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