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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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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偵辦張○○等3人分別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業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991
  被告張○○、李○○、陳○○於民國110年11月7日0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路上,因行車糾紛,涉嫌殺人未遂乙案,業經本署於同年月10日主動分案,並由重大刑案專組檢察官負責偵辦,認被告張○○等3人分別涉嫌殺人未遂等罪嫌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提之規定,指揮司法警察於同日17時許,拘提被告張○○等3人到案。
  本件經本署檢察官調查訊問後,認被告張○○等3人分別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4條第1項強制等罪嫌,其中有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及逃亡之虞;另被告張○○等3人,前分別有多次傷害等犯行,顯見被告等3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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