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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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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修復式司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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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相對於以刑罰為中心的現行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目前已有逾20個國家運用修復式司法,且依國情發展不同的模式,如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家庭協商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和平圈(Peace Making Circle,或稱量刑圈,Sentencing Circle)、社區修復委員會(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其中,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簡稱VOM,其不同於我國現行調解制度)之運用最為廣泛。
  
  而根據2002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草擬「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 ECOSOC Res. 2000/14, U.N. Doc. E/2000/INF/2/Add.2 at 35 (2000))指出,以修復式司法處理犯罪,可達成提高當事人對犯罪處理結果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率以及減少社會對立及恐懼等效益。

  本部為逐步推動修復式司法、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於98年7月已核定「法務部推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對話機制、修復犯罪傷害計畫」,並在暫不修法之前提下,規劃推動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 VOM」為主要模式之修復式司法方案,初期擇定5~7處本部所屬檢察機關辦理試行方案,實施成果並將作為日後建構本土化修復式司法執行模式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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