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社會勞動及義務勞務機關(構)表揚及研習:社會勞動與義務勞務執行勞動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31
- 資料點閱次數:43
本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假臺中司法大廈七樓大禮堂辦理「114年社會勞動及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表揚、研習暨座談會」,會議一開始由張介欽檢察長主持,並親自頒發表揚獎狀予各執行社會勞動成績優良之機關,以肯定機構之表現,並逐一頒發表揚獎狀予以各執行機構督導,以感謝機構督導之辛勞。
社會勞動制度讓社會勞動人以社會勞動的方式代替刑罰,從監禁的消費者變成提供勞動服務的生產者,創造產值,以實質行動回饋社會,也藉由履行社會勞動避免被標籤化,不但能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也可舒緩監獄擁擠問題、避免增〈擴〉建監獄、節省矯正費用、節省國家財政負擔,共創三贏局面。
然而,社會勞動的執行與管理,除了要符合法律規範之外,又不像機器產線的標準化流程一般,其細部操作有時還是需要視機構、執行場域及個案狀況等等來認定。因此,透過研習了解應注意事項外,也定期藉由意見交流及綜合座談等方式,提供各機構督導分享執行、管理之經驗與心得交流機會,希望透過本次會議,加強機構間的相互交流,充分達到群策群力、集思廣益之目標,進而強化勞務的執行與督核機制。
另外,張檢察長表示:「這個制度要執行的好,要仰賴我們執行機關一筆一線的規畫及無限的鼓勵,才能讓我們這些社會勞動與義務勞務參與者,他在貢獻參與時也能獲得尊重、安全保障,在這邊強調職場安全的重要性,不管這些勞動參與者在從事什麼樣的工作,我想都應該獲得一個適當的安全訓練,執行機關也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隨時來指導他們的安全無虞。因此才能讓他們在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下來履行他們的義務,避免危險的發生。」為有效宣導安全防護觀念,降低地檢署社會勞動意外發生率。今日續邀請彰化縣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專責人員:陳靖謀先生擔任講師,進行專題講授,以利各機關構督導於協助執行勞動制度時更有遵循的方式。